问题 | 取保候审哪个机关有决定权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脱逃性法律措施,即取保候审,的行使审批权利归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者。
公安机关作为刑事调查的主要执行者,在其进行初步疑点核实与证据采集的侦查阶段拥有是决定采取何种脱逃性法律措施的权力; 而对于在中检院接受审查并准备提起公诉的部分案件,则应由该院来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脱逃性法律措施; 至于已进入正式审判程序的案件,法院亦有权对应是否采用此类脱逃性法律措施作出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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