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后又收监判实刑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在取保候审阶段之后,被告又被收押并最终被判以实际刑罚,这往往表明案件的具体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司法机构认定该名被告不再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或者他所犯下的罪行理应受到实际刑罚的惩处。
面对这样的情况,被告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程序的进行。 首先,必须尊重法院的裁决结果,按照规定的时间前往指定的场所开始服刑。 其次,在服刑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争取良好的行为表现,以便为自己赢得减刑或假释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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