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居住地如何变更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解除羁押嫌疑犯期间变动居住地点时,被取保候审人有义务向上一级执行主体提交书面申请。
接收到申请之后,上一级执行主体将会对其进行详尽且全面的审查,如果认为申请条件已经符合法律要求,即予以批准变更,同时也会把这一批准结果告知相关决定机构以及变更后新的居住地治安管理部门,以便他们能够按照规定执行。 通常情况下,变更居住地的主要原因在于工作或者生活方面的实际需求。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即使在变更了居住地之后,被取保候审人仍然必须严格遵守解除羁押嫌疑犯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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