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还得在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法律程序中的特殊强制性措施,在特定条件下,由检察机关行使决定权,并实施此项举措。
所谓“取保候审”,即在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尚未被正式拘留或是拘留完毕后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涉案嫌疑人和被告进行处理时,为了防止他们采取行动逃避刑事调查、起诉乃至审判程序,通过对其施加压力,要求其提供合适的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获取相应的保证书,从而确保其应有的配合义务,保持随时传唤即可抵达,同时在保证其基本生活不受重大影响的前提下,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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