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行为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被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保证措施或由候审人员自己提供保证人以保证候审的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在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方面的不良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未经执行机关许可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县级行政区域的范围;
个人的地址信息、工作单位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未能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负责监督其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执行机关汇报情况; 当受到执行机关传唤时,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限制、妨碍证人出庭作证; 故意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同案犯进行串通口供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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