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都是怎么渡过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的阶段内,被取保候审者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执行机关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首要条款是取决于执行机关的批准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者无权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或县; 其次,若被取保候审者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动,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同时,当接到法庭传唤时,也应当及时出庭受审,且在整个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诉讼参与人如证人提供证言; 此外,被取保候审人员更不能行使任何破坏证据、编造虚假证据以及串供等非法行为。 对于未能自觉遵守上述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的被取保候审者,在已缴纳保证金的基础上,执行机关将视情节轻重对已交付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进行没收,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书面悔过承诺,再次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实施监视居住直至最终逮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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