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是否必须办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虽非强制性要求,但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实际状况综合权衡后,判断是否适合适用取保候审措施。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符合上述条款所列举的任一状况,便可采取取保候审;反之,若其并不符合适用条件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况,那么取保候审措施就有可能无法被采纳。因此,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与审批,均须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判断与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