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准取保候审是否需要补回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其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出十二个月;而在监视居住方面,则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此法律条款并无详细规定关于取保候审期间需要进行补充的事项,仅确定了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最大期限及其解除的相关流程与期限。因此,依据本法规定,批准取保候审本身并无需执行补充程序,只需严格遵守规定期限予以解除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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