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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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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厂安全技术准则

    工厂的生产活动,涉及来自各方的不安全因素的危害,也是机器设备最集中的场所。因此,围绕工厂的活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安全技术准则,主要内容包括:

    1、工厂工作场所或环境的安全技术准则

    工作场所是劳动者进行劳动和生产的地方,必须保证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34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另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2)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3)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22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23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2、机械设备方面的安全技术准则

    为了预防工人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安全技术准则要求机械各危险部位有防护装置、压力机械安全装置、信号装置以及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等。机器设备的危险部分,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都要安设防护装置。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如延压机、冲压机等都要有安全装置。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要有信号装置。轿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连锁装置等。起重机在使用时,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禁止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

    3、电气设备方面的安全技术准则

    电气设备在生产过程中被广泛地使用,必须保证安全用电,防止发生触电、火灾事故。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在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应设置安全遮挡和明显的警告标志。电气设备要装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电气设备的开关要指定专人管理。

    4、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安全技术准则

    锅炉等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常用的生产和运输设备。我国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此作出了一般性规定。(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2)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3)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4)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准则

    建筑安装工程具有高空作业、露天作业、流动性大、劳动强度大和劳动条件差等特点。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国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准则,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其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施工的一般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它要求:(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6)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三)矿山安全法律规范

    采矿业是我国重要的原料工业,在矿山生产中,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存在着许多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容易对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造成威胁。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我国制定了以《矿山安全法》为基础的一系列矿山劳动安全法律规范。

    根据我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关于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要求有:(1)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3)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4)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5)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根据我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要求有:(1)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2)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3)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4)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5)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6)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7)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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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