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可以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乃为在特定条件之下,对具有犯罪嫌疑之被告人或者涉嫌违法者提供的一种临时性人身自由保障措施;而监外执行则适用于已被宣告予以刑事处罚的罪犯,在特殊情况下,他们可暂时从监狱中释放出来,在狱外接受监管和惩罚。尽管这两种制度在某些方面有所交叉,但它们并非完全等同。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主要针对尚未作出最终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监外执行则是针对已经被判刑的罪犯,其执行地点通常在监狱之外。根据该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具体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生活无法自理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然而,这些情形与取保候审的条件并无完全重合之处,因此,监外执行并不等同于取保候审。总而言之,监外执行可以视为对已被判刑罪犯的一种执行方式,而取保候审则是针对未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项程序。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这两种制度之间可能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交汇点,但它们本身仍然不同,因而监外执行并不等同于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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