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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形成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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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成之诉概述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形成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例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是形成

共有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是消灭收养关系;请求离婚的诉讼,是消灭婚姻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之诉往往同给付之诉同时提起。例如,离婚案件,就有可同时发生子女的抚育问题,夫妻共有财

产的分割问题,以及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一方的抚养问题等等。对这一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上是根据当事人在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对诉所作的理论上的分类。正确掌握这种分类,有利于当事人正确了解

各种诉的作用,以便更好地行使诉权。同时,也有利于审判人员掌握每一个诉的特点,并针对各个诉的特点,正确行

使审判权。

二、形成之诉的特征

形成之诉具有如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形成或如何形成有争议。

(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系加以形成,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问题。

(3)在法院的形成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

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而需要法院

加以明确;在形成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而只是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

律关系。

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存在一定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种诉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案件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两诉

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

三、形成之诉的提起

形成之诉的起诉要件有以下几个:

(一)适格的当事人

由于“形成诉讼”本身是由法条明文所规定的,因此在形成诉讼中,关于“何人应当成为该诉讼的当事人”的,也是

有法律条文来作出相应的规定。所以,在一般情形下只要在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下当事人适格,就具备当事人的资

格。同时,基于形成之诉的诉的利益理论,也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当事人是否适格。

(二)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形成之诉虽有多种“法定”不同类型,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作为起诉的一般要件在这里仍然能够

适用。该诉讼请求可以是实体法关系上的也可以是诉讼法关系上的请求,因形成之诉的类型而定。明确的诉讼请求是

法院进行裁判的依据,因为,无诉求则无裁判。同时诉讼请求也构成法院裁判的对象,其与诉讼标的理论紧密相联。

(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形成之诉须经法院裁判,产生形成判决才能实现民事权利的变更。那么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形成之诉须通过法院,而法

院裁判的首要前提是有管辖权。所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形成诉讼才能有效完成,从而达到其目的。

四、形成之诉相关案例

案例:2006年3月18日,张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某房产公司金海公寓3栋

602号房,总价款42万元;还约定张某于签订合同当日付清8元,余款34万元由其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通过向银行申

请按揭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8万元,但因张某原因一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其也未能筹措资金支

付剩余房款。某房产公司于2008年6月1日起诉张某,以张某未能依约支付剩余房款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

同》。

  在本案审理中,对张某构成违约,某房产公司诉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并无争

议。争议在于,法院是否应判决某房产公司退回张某已付购房款8万元。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判决某房产公司退回张某已付购房款。依照《合同

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直接诉请解除合同,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这些法律后果,都是解除合同判决中所应包含的内容,法院不应另案处理。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法院作出合同解除判

决的同时,判决当事人相互返还财产,且无需以双方当事人均提出请求为条件,即合并审理直接诉请解除合同的变更

之诉与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财产之诉,这是彻底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以避免反复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特定给付请

求,无论是否作为诉提出,都必须是在合同解除后成立。当事人仅直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变更之诉,与以合同解除

为由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的给付之诉相比较,两者在诉的标的、诉的原因上是不同的,不能因为诉的主体一致

就认为可以合并该两个诉。也就是说,直接诉请解除合同与以解除合同为由诉请返还财物相互矛盾,不可能出现在一

个诉中。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都有不当之处。

  直接诉请解除合同的变更之诉能否与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财产之诉合并审理,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因原告起诉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还是直接诉请合同解除而异。在审理涉及合同解除纠纷案件中,常遇到的

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情形是原告在诉前向被告提出合同解除后,又向法院诉请确认合同解除行为法律效力的确认

之诉;另一种情形是原告诉前未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直接诉请解除合同的变更之诉。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形。对于

前者,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此情形下,原告可以在提出确认合同解除行为效力的

同时,一并提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请,类似于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一并提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诉

请。在后一种情形下,原告不得在直接诉请解除合同的同时,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恢复原状、赔

偿损失的诉请。因为《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给付之诉的内容,都是针对已经解除了的合

同而言的。当原告仅直接诉请解除合同时,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需要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

解除是否合法或合约,即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仍属有待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解除合同并不是既成的事实,故在后

一种情形下,《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无法适用。

  第二,因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而异。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来定。依合同

性质,合同分为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如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此类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即非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具有溯及以往的效果,详言之,非继续性合同

解除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以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合同没有成立,则合同双方当事人

基于合同已占有、取得的财产失去了合同和法律依据,双方负有相互返还的义务。因此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具有溯及

力,表明此类合同解除的同时适用双方相互返还或单方返还,以求恢复原状。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

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一次完成的合同,如保管、租赁、承包、雇佣等合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即此类合同解除后,无法恢复原状,因此不能相互返还或单方返还,只能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赔偿或补偿。如农村土地

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的投入已物化,无法恢复原状,只能对其投资进行评估作价,采取赔偿或补偿处理措施。

  第三,因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请而异。依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直接诉请解除合同的变更之诉中是

否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还要看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是否溯及既往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同时应

尽可能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原则上以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诉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干预为例外。

  综上所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虽有溯及力,可以合并审理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给付之

诉,但基于原告提出的是直接诉请解除合同的变更之诉,且原告又未提出合同解除后的给付之诉,或被告也未提出相

应的反诉,法院不应依职权合并审理直接诉请解除合同的变更之诉与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给付之诉。

由此看来,两者是否能合并审理,因情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在本案中,某房产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其与张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判决支持某房产公司的诉请,但不能

依职权判决某房产公司退回张某已付购房款8万元。理由有三点:

  第一,张某在本案中是不可能提出反诉的。因为合同是否解除仍是未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张某不可能在对某房

产公司的合同解除诉请提出抗辩的同时,又以合同解除成立为由,反诉请求某房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即使张某提

出退回已付购房款的反诉请求,在某房产公司未提出合同解除后的给付之诉的情况下,张某的反诉是不能构成的。退

一步讲,假设张某反诉成立,某房产公司也有权诉请张某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但某房产公司

在本案中没有提出如此诉请,为保护守约方某房产公司的合法权益,张某的反诉也应驳回(但这样的假设是违反逻辑

的,也是不可能成立的,所以驳回张某的反诉,也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理)。

  第二,某房产公司也不可能在直接诉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诉请退回张某已付购房款。一方面,其

提出的是解除合同的变更之诉,而非确认之诉,即诉请解决合同解除问题,而非诉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另一

方面,原告起诉一般来说是主张或请求行使权利,而不是诉请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因为金海公司如果提出退回张某

已付购房款的诉请,就不具有诉的利益,所以,其只能消极防守,等待张某提起另案诉讼。

  第三,张某已付购房款是否退回的问题,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判决解除后,由张某另行起诉。某房产公

司则根据合同的约定或合同解除的判决依据,确定双方各自对合同解除的责任大小,提出相应的反诉请求,这样有针

对性地、一次性地一并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给付诉讼,才真正不会造成诉累,并

非如上述第一种意见所认为的与合同解除的变更之诉合并审理才避免当事人反复诉讼。

民事形成之诉相关词条

  • 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 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两个方面。

  • 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 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客体为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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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2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