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队可以取保候审幺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相应司法机构(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殊场合之下具有实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的权限。尽管此条款未能明确揭示出交警部门是否具备此类权力,然而,从该条款的主旨来看,若交警部门所负责处理的案件涉及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那么作为公安机关的分支机构,交警部门理应拥有按照该条款的具体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涉案人员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利。因此,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交警部门确实有可能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者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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