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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到期执行机关要出说明吗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律师解析:
(1)在取保候审即将到期之际,相关执行机构应于该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定决策机关。
(2)在接获法定决策机关发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执行机构必须迅速履行法律义务,并且将执行情况进行详细披露,以便决定机关了解事情进展状况。
(3)假如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且亦未蓄意重新触犯刑法,那么在解除取保候审、更改强制措施或是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则应当撰写出《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指定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此外,还需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4)此项执行机构应当适时向被取保候审者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采用书面通知方式请其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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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21: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