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了已划地,没有签安置协议,请问有法律效力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拆迁安置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涉及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产生争议的状况,被拆迁人有权请求同级别负责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机构进行裁定。
若裁定结果未能使当事人感到满意,则依然保留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作为被拆迁人的原告方就某项事务提出了申诉,那么他们有权利依法启动司法程序,利用法律这个强有力的工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反地,如果是拆迁方作为原告,他们同样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某些事项进行先予执行或强制执行流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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