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拖欠集体土地款4年怎么追回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政府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拆迁款项时,这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予以解决的事项之一。
具体来说,如果政府与被拆迁方已经就房屋征收达成了相关协议,但是政府拒绝按照该协议履行其应有的付款责任,那么这无疑构成了政府对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违反。 对于政府拒绝支付拆迁补偿款项的行为,我们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条款来寻求法律救济。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只要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而在其法定职责范围之内,通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协商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协议,都应当视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中所指称的“协议”。 此外,该文件还明确指出,涉及到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的协议也被视作协议的范畴。 因此,面对政府长期拖欠拆迁补偿款项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行政诉讼的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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