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物拆迁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点:
首先,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时,必须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对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应确保其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其次,被征收人有自主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权利,特别是对于旧城区改建过程中涉及到个人住宅的情况,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话,相关市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可用房屋; 最后,对于由于征收房屋而引起的停产停业所导致的损失补偿,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状况、停产停业预计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 至于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将由各省级行政区划负责制定并实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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