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款应由谁来支付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项的问题,需由负责拆迁的相关部门承担。
对于征地拆迁,需要严格遵循先给予补偿再进行征收这一基本原则,同时,拆迁款项应付自政府发布的征迁补偿以及安置方案审批之日起的三个月以内全部全额支付,若未能及时足额地补偿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履行交出土地以及房屋的义务。 此外,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理应归属于该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的归属权由房产证的内容予以确认,而非仅仅基于户口来作出判断,户口簿上的户主并不当然意味着他/她便是房产的拥有者。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地理位置、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方面的信息进行详尽的实地调查与登记,而被征收人则必须积极主动地配合实施调查工作。 最后,调查结果还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至于拆迁安置的问题,往往会通过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签订合同(或是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涉及到安置的方式、地址选择、补贴标准等等具体细节,这些都将包含在拆迁协议当中共同签署。 然而,倘若双方对于安置事宜未能顺利达成共识,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管理机关提起仲裁请求; 一旦经该部门作出最终裁决,这便成为一项具有法律效应的行政行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安置可能会采取短时间内提供过渡住所甚至是直接分配安置住房这两种方式,也有可能由拆迁方按照临时居住需求提供临时过渡的周转房,或直接缴纳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金,由被拆迁方自行找寻合适的临时居所过渡。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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