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具有优先权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拆除涉及的相关事宜及补偿问题,我们与业主之间通常采用所有权调换的方式来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其中明确规定,我方将使用位置或用途特殊的房屋作为对业主的补偿安置物。 然而,若我们将此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时,那么业主有权提出优先取得此项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回迁房屋。 至于拆迁补偿的金额部分,可以依据土地属性划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 并且,房子的赔偿标准正是建立在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实际状况的基础之上的。 对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来说,主要参考的依据便是其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及被拆迁区域内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等因素,以此为准从而计算出具体的补偿金额; 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而言,则主要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等信息为基础进行相应的折算并计算出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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