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条例规定,拆迁责任人必须对被拆迁者给予充分的补偿。
对于未经批准建造或超期搭建的违建及临建,则不应给予补偿; 然而,若所拆临建并未超出批准时限,应对其进行合适的补偿。 在补偿方式上,既可采取货币形式,亦能采纳房屋产权的置换模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应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地段、设施配备、建筑面积以及其他重要因素,以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来确定。 具体细则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基于实际情况而定。 针对非公益性事业房屋中的附属物部分,不实行产权交换,仅由拆迁责任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城市发展规划的具体需求,对附属物进行货币补偿。 如涉及到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事宜,拆迁人需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对其进行重建或货币补偿。 在拆迁租赁房屋的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应先解除租赁关系,或者由拆迁责任方对此进行妥善安置之后,方能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拆迁责任方须保证提供的房屋达到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的标准,用以作为拆迁安置的目标。 当遇到所有权模糊不清的房屋时,拆迁责任方有义务提出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待通过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的审核同意后方能施行。 针对设有抵扣权益的房屋的拆迁问题,应依照国家关于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同时,拆迁责任人需要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离补偿金。 在过渡期之内,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寻觅安身之处,则拆迁责任人应该支付临时安置补偿金; 若是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责任人提供的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偿金。 在过渡期限届满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延长过渡时期,周转房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时退还周转房。 如因拆迁责任人的责任导致过渡期限的延长,对于自行寻找安顿之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从逾期之月开始增加临时安置补偿金; 而对于周转房的使用者,同样应当从逾期之日起缴纳临时安置补偿金。 由于拆迁非居住用房引起了企业停产或是停止运营的情况,拆迁责任人有义务对其给予恰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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