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法院能否查到拆迁补偿协议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过现行法规明确规定,在双方签署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协议之后,该份补偿协议需按要求进行一式两份的制定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此份拆迁补偿协议并非应交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档案保存的内容,因此无法通过房产管理局进行调阅提取。
房产管理局主要的职责在于对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进行有效确权与管理。 实际操作中,负责房屋登记事宜的部门为各房屋登记注册地的专门房屋登记机构进行管理。 这里所提及的房屋登记机构,特指各直辖市政府、城市、县城级别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他们设立的具体实施房屋登记事务的职能部门。 所谓的房屋拆迁,即是基于国家战略发展规划需求,或是由于城市改造、公共卫生整治及环保工程等原因,由建设方或业主对当前土地上处于使用状态中的房屋进行拆除处理,对原房屋所有当事人或实际使用者进行重新安置,并依照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系列活动过程。 对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各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方提供的赔偿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被征收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赔偿; 其次,因为征收导致的交通转移、临时居住场地的提供以及停产停业等多项经济损失的合理赔偿; 最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依照相关政策制定出针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方案,以激励和支持他们积极配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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