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的量刑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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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抢劫罪量刑方法概述目前检察机关对于量刑基本方法等研究尚不系统,也并未明文制定具体的量刑方法,而根据以上对于量刑基准的研究,在检察机关量刑标准制定的方法上,可以参照量刑基准的确定方法,也就是以实证分析为主,以逻辑推演为辅的确定方法。在一定地域内,检察机关通过己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成功案例,结合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量刑因素,开展调查研究,予以确定量刑建议标准。而在量刑建议标准计算步骤上,检察机关可以借鉴己经颁布实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关于量刑方法及量刑步骤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量刑步骤可分为三步: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提出具体量刑幅度。 二、一般抢劫犯罪1、量刑起点的确定《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一般抢劫犯罪的犯罪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因此,在犯罪手段符合抢劫犯罪行为的特征的时候,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暴力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胁迫行为如语言威胁、动作或示意威胁;其他方法如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劫取到财物或虽未劫取财物但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均具备此法定刑幅度内抢劫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一般抢劫犯罪构成事实标准可理解为:(1)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并劫得财物;(2)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并致人轻伤(未劫得财物)。 2、确定基准刑对一般抢劫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犯罪次数及造成伤害等后果三项因素作为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较为合理。抢劫二次数额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下的量刑空间比照量刑起点在五年至七年处罚,并可以演绎确定犯罪数额每增加人民币二千元,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左右刑期幅度确定基准刑。 3、人身伤害及其他危害后果的由于抢劫犯罪的客体包含了对人身权利的侵犯,伤害后果也是该罪定罪、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另外,如在犯罪过程中持械抢劫,对被害人造成精神等严重后果等。根据以上列表中的实际案例,以抢劫次数及抢劫数额相等同情况下,抢劫犯罪造成轻微伤及轻伤等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增加一年至二年从而确定刑罚幅度。 三、抢劫罪的加重情节1、量刑起点的确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以上八条为抢劫罪十年以上法定刑幅度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述“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各地确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在北京盗窃、抢劫罪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人民币一万元。“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上面任何一种情形均构成抢劫犯罪接过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可以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依据。进而,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具有以上八种结果加重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确定抢劫数额抢劫数额巨大,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量刑空间比照量刑起点在十年至十三年间处罚,犯罪数额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四年间确定基准刑。 3、入户抢劫、重伤及其他犯罪情节即危害后果:如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精神等严重后果等,均属于抢劫犯罪加重情节。仅入户抢劫、重伤一项加重情节的量刑空间比照量刑起点在十年至十三年处罚刑期幅度确定基准刑。 4、多个基准刑叠加情况: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基准刑幅度内累积叠加,最终确定该犯罪基准刑幅度。 三、转化型抢劫罪1、量刑起点的确定 转化型抢劫不同与一般抢劫犯罪。根据司法解释要求: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一般不以犯罪处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9条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五种情节就是转化型抢劫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五种情形下,是否构成抢劫既遂,仍然要依照一般抢劫犯罪的两个既遂标准判定。由于转化型抢劫与一般抢劫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有所差别,其主要体现在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同,相对来说因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犯罪的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转化型抢劫量刑起点、计算基准刑标准幅度可以依照一般抢劫及抢劫加重情节认定,但可以酌 2、确定基准刑转化型抢劫确定基准刑标准可以依照一般抢劫及抢劫加重情节认定. 针对一般转化型抢劫犯罪而言,抢劫数额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下刑期均在三年至五年间浮动。因此,可以推演出抢劫一次数额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下的量刑空间比照量刑起点在三年至五年处罚,并可以演绎确定犯罪数额每增加人民币二千元,增加六个月左右刑期幅度确定基准刑。而对于抢劫犯罪造成轻微伤及轻伤等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增加一年至二年从而确定刑罚幅度。而对于转化型抢劫具有加重情节的,可以等同于加重型抢劫的量刑标准。而由于转化型抢劫犯罪及抓捕的特殊性,我们可以发现,转化型抢劫犯罪均呈现仅犯罪仅一起、犯罪数额不高甚至无法认定、犯罪未遂、造成轻微伤、轻伤等伤害后果的情况。因此,根据以上典型案例的情况,对于以上典型性一般转化型抢劫案件,可以根据基准刑及未遂量刑情节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间确定转化型抢劫基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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