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都10年了拿不到安置房怎么办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那些房屋在过去十年间已被拆除然而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情况,作为被征收人,您应当毫不犹豫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提出要求征收部门予以相应的安置补偿。
倘若您选择了以财产置换为主要形式的补偿方案,那么征收部门就理应对您进行妥善的安置,而且必须遵循在拆迁前已经达成的相关拆迁补偿条款。 具体而言,安置补偿的额度应当根据所拆损房屋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安置价钱基础上,结合建筑物的现存价值进行综合计算。 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考量到不同地域位置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异性因素。 若房屋拆毁十年之后依然未能得到妥善安置,则作为被征收人,您应当立刻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征收部门以公正合理洽谈的态度提供相应的补偿安置。 在此敏感议题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严格秉持本条例的各项规定,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就补偿方案中的各项细节内容如补偿形式、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方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大小、搬迁费用、临时居住安置所需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所蒙受的经济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期应采取何种方式及每个阶段的持续时间等诸多事项,共同制定出详细规范的补偿协议。 一旦签订出这份补偿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若未履行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其他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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