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期间被拆除能怎么办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行政诉讼正在进行中的时候,倘若被征收的房产遭受了非法的强制拆除行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
申请人可将国家赔偿申请书连同相关的证明文件送达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受理。 倘若经过审查,上述材料符合法定要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则需下达赔偿决定书,对受害人为其所遭受的损失给予公正合理的赔偿款。 在强制拆除房产这一举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并且只有在达成商定的补偿协议之后才得以实施。 此外,还需要给出明确的货币补偿金数额和专户存储帐号信息、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确切位置与面积等详细资料。 若缺少以上材料,强制拆迁程序便无法展开执行。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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