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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昆明拆迁补偿标准
分类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昆明市进行房屋拆迁时,其补偿方案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首先是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其次是用于搬运器具和临时居所时需要支付的搬迁费用以及俗称过渡的临时安置费用,除此之外还包含了针对室内装修和家用电器设备移动所需要支付的补偿费用。
具体来说,这些费用都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补偿项目,其中包括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为征收房屋而带来的生产停滞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制定补贴和奖励政策,以便对被征收人予以适当的资助和激励。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的第十八条特别指出:
当被征收人为个人住宅时,若其具备住房保障资格,作为征收主体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为其提供住房保障服务,这一点符合住房保障需求的情况下具体操作办法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制定。
至于赔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标准,则是不得低于颁布征收决定公告当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和确认的。
如果对于评估结果持有不同的看法,即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的要求,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意的话,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发起对评估结果的鉴定程序。
此外,第十九条强调,房屋征收评估的方法应该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需要向社会公开征集公众意见。
第二十条进一步阐述道,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可以通过被征收人自行协商决定;但若协商无果,可以采取多数决定或者随机选取等方式决定,其中具体的操作办法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同时要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必须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做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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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10:4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