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的《某公园周边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县房屋征收中心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该补偿方案系征收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属行政程序尚未终结的不成熟的行政行为,未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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