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厂房拆迁怎样进行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机关。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控制常住户口迁入,停止办理常住户口分户手续;
2、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买卖、交换、分析、分割、赠与、分户等手续; 3、拆迁人持有关文件和材料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4、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拆迁范围内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征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征收复议与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征收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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