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挂靠车辆保险公司赔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若车主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他(她)可以向肇事司机、所挂靠的汽车服务机构以及为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提出诉讼,并寻求他们在各自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进行赔偿。
如若超出了上述范畴,仍有损失未能得到补偿,则可向挂靠的公司以及司机索取相应的赔偿。 此外,当涉及到多辆机动车对第三方造成伤害且在经济损失方面超过了每辆机动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时,依据法律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应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分担赔偿责任。若损失总额尚未超过上述总和,当事人提议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各自的责任限额占比与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将对此予以支持。同样地,如果牵引车和挂车在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后,在连接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受害者,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那么人民法院也会给予支持。 然而,如果在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受害者的情况下,其中部分机动车并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首先由已经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那么人民法院也会对此予以支持。 最后,如果保险公司在赔偿了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之后,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行使追偿权,那么人民法院也会对此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2)》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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