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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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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一是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船、军用车辆等。二是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三是军用通信,是指军队为实施指挥、运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它是保障军队指挥的基本手段。如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防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就方法而言多种多样,既可以采用诸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散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方法,又可以采用诸如发射信号干扰,盗用军用无线频率,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安装某种能引起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术手段,还可以采取诸如摧毁、砸击、挖掘、碰撞等暴力以及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电缆电线等其他手段。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维修义务而使其过受破坏。只要属于本质上的破坏,无论其方式如何,均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一)区分破坏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他们在犯罪的主体、对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属于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而后几种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坏的对象只限于军事设施,而后几种罪破坏的对象不限于军事设施。因此,凡是行为人,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即使客观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应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种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严重性不仅仅在于被破坏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财产价值,而是在于这种破坏行为能够使武器装备丧失其应有的效能,从而严重影响我军的战备和战斗能力。其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武器装备的使用能力相联系的军事利益,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本罪破坏的是特定对象,即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后者破坏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据此,非军职人员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财物,如生活用品、办公设备等,或者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局部,并不影响其使用的,应依故意毁坏财物论处。

(三)因盗窃而引起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的定性

当前,因盗窃财物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被破坏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类犯罪属于牵连犯。在认定时,首先要根据因盗窃所破坏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重要程度、犯罪情节、所盗物品的价值,分别确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盗窃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然后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四)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的定性

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属于牵连犯,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放火罪、爆炸罪定罪处罚。

犯罪处罚

依照本条的规定,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凡点:

1、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施和设备价值相差悬殊。量刑时,主要应考虑犯罪行为对国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和给国家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正确适用刑罚。

2、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包括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l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85毫米以上口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纳、指挥仪、15瓦以上电台、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机场、港口、码头,大型仓库、输油管道、军用铁路线等对作战具有重要作用的设施。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战时通信,军队抢险救灾中的通信,执行远洋航行、重大科学实验和飞行训练等重要任务中的通信。根据本条的规定,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量刑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4、对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必须从重处罚。本条规定本罪“战时从重处罚”。因此,在对具体案件量刑时,首先要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司法解释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案例分析

【案情】

  2003年9月28日零时许,唐某在河南省新乡市和平路共产主义大桥南东河堤用钢锯、钳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71521部队在此铺设已断开的通信电缆割成小截,盗走120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盗走40米,价值980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因犯破坏军事通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应定何罪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唐某的犯罪行为应定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某的行为符合破坏军事通信罪的主观要件,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其主观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割断电缆的行为,侵犯了部队军事通信利益,故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同时被告人唐某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40米,破坏了路灯照明的电力设备,给行车和行人的公共安全带来危害,故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两罪实行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如前所述,被告人唐某主观上是为了将部队电缆非法占为己有,目的是为了卖钱,且其本人的收破烂的,知道电缆中的铜线值钱,主观图财的意思非常明确,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因为该电缆已经断开,所以侵害的不是正在用于部队通信的利益,而是部队所有的财产利益,故对被告人唐某割断电缆的行为应定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被告人唐某割断用于部队的军事通信电缆,就侵害了部队通信利益,不管该电缆是否正在用于通信,或者部队正在使用该电缆,都构成了破坏军事通信罪;而被告人唐某割断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侵害的是市政管理处的电缆本身的财产利益,因为铺设的路灯电缆不是正在用于照明的路灯电缆,不构成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侵害,所以应定为盗窃罪,二罪实行并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唐某的犯罪行为只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被告人唐某两次割断电缆的行为,客观上是为了卖钱,割断电缆行为是手段而不是意图破坏电缆,即不是为了达到破坏用于公共安全的电力设备和用于军事通信的国防利益,客体上侵害的是电缆的所有权关系,同时,其犯罪行为表现为继续状态,中间没有间断,是一次盗窃行为,不发生想象竟合状态,即不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或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或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三个罪名,“破坏武器装备、破坏军事设施、破坏军事通信”,整体上看,不分正在使用或不正在使用,均属国防利益,从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在此,发生想象竟合,定破坏军事通信罪更符合刑法规定,而路灯电缆在没有用于实际照明时,只是财产关系,所以,定盗窃罪更为准确。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相关词条

  • 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

    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的行为。其中军事设施是指使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筑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设备的统称。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过失地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破坏军事通信罪

    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军事通信设施的行为。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及非军人非法出卖或者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 武器装备肇事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履行保管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 遗失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职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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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