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保险纠纷该怎么办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保险合同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关于保险责任归属以及赔偿金额的数量等等方面的纷争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公正且合理的方法去加以解决。依照既有的规定,针对保险业务运作中所产生的各类争议,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予以妥善处置:
一是协商与和解,二是仲裁,三是司法诉讼。 首先,协商与和解方式要求在争议出现之后,双方应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具备诚恳积极的态度,共同展开深入的磋商,互相做出一定程度的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的具体实施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这两种形式。自行和解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交谈,以期达到共识; 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之外寻找到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出面进行调解,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方式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至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事实依据,对双方的争议问题作出公正的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然而,对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司法诉讼方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真相,明确责任归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司法诉讼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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