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按时交保险怎样赔偿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法为在职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每个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如果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能为员工按照相关法规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因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无法补救此种失职行为,使得该名员工无法切实享受到社会保险所提供的各种福利和保障,那么该用人单位就必须对此负责,对该员工进行合理赔偿。倘若员工以此为理由,通过合法途径与雇主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也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将根据员工在公司服务的时间长度来确定,每满一年,就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如果员工在公司服务的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而如果员工在公司服务的时间不足六个月,则只需要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此外,如果员工的月薪水平超过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但是,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总年限不得超过12年。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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