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问题 | 患者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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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患者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患者隐私权,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的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受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这种隐私权的内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 患者隐私权的特点: 一、权利的获得途径及权利的主体特定。一般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但是患者隐私权的主体只是接受医疗服务的自然人。 二、调整和保护的范围特定。目前就患者隐私权我国的法律及其相关的医疗机构没有明确而详实的规定。但范围是指患者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受等。 三、侵权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犯隐私权的主体有法人和个人。但是对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权主体有特定性。因为患者隐私权存在于患者和主治医生及医院的合同中,故此侵犯患者的隐私权主体只能是与患者诊断治疗有直接关系的医院及医护人员。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成立条件侵犯患者隐私权属于非医疗行为侵权,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其成立条件有: (1)有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隐私包括患者的生理特点、缺陷及可能影响其社会家庭生活、工作的疾病,患者的疾病史、生活史、婚姻史,患者的财产等。 (2)泄露行为具有非法性,依相关法规,对传染病等依法合理报告的行为,不构成泄露隐私。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泄露。 (4)患者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 (5)泄露行为与患者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患者隐私权受侵害的,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主张赔偿。应注意的是,凡对就医者误诊其患有某种与生活作风相联系的,有损其名誉的疾病,并非法公开的,应属侵犯患者名誉权。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具体表现由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也不高,并且在诊疗过程中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专家身份往往在医患关系中又占据强势地位。同时,患者对隐私权保护的认知也不够,患者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具体有如下表现形式: 1)患者在被问诊和查体时被旁观或者旁听,以及医务人员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患者暴露身体秘密和刺探与病情无关的患者个人信息; 2)化验单随时公开引出各种有关隐私被泄露; 3)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隐私变成活教材; 4)床头卡曝光病情泄露患者疾病隐私; 5)以书面形式(撰写医学论著、科研论文等)公开病人隐私; 6)少数医务人员非法触摸、窥视病人隐私部位; 7)少数医、技、管人员以口头形式宣扬病人隐私; 8)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损坏、丢失、被盗而发生病人隐私泄露; 9)电子病案技术的应用,由于网络系统不完善、操作人员不注意保密,密码被他人窃取进入医生、护士工作站,病人隐私被泄露; 10)少数院外办案人员调阅、复印病历,窥探到与本案无关的病人隐私内容,予以宣扬。 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救济途径实践中,对患者隐私权的救济的途径类似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具体包括以下途径: (一)和解。当患者隐私权受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侵犯的时候,患方可以和医方进行沟通协商,自行就相关赔偿达成和解,从而获得救济。 (二)调解。除法律调解以外,当患者隐私权纠纷发生后,无论是否具有调解职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人民调解员、仲裁员,在医患双方的共同申请下,并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就赔偿等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从而使医患双方的隐私权纠纷得以解决。 (三)司法救济。当患者隐私权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隐私权纠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医患双方的隐私权纠纷进行判决或者调解。 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若表现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患方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通过刑事诉讼和附带的民事诉讼使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四)行政救济。当患者隐私权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法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的,可以要求医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促成双方进行行政调解,使双方隐私权纠纷的解决。 患者隐私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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