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的车出了事故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将其用于租赁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已被认定为营运性质,且由此引发了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加剧,那么该保险公司将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而仅在“交强险”的框架之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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