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的车保险赔不赔了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险公司有权声称,倘若保险车辆的所有权人利用该车辆进行租赁以获取利润,那么这无疑就属于营运性质,由此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所面临的风险程度显著地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无须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而仅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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