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商业保险哪种情况会拒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假如投保人明知故犯地采用某种手段致使被保险人夭折或受到伤害或者患病,那么保险公司将有理由拒绝支付相关的保险金额。
然而,如果投保人已经缴纳了超过两年甚至更长的保险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义务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将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归还给其他相关权益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益人蓄意利用某些方式使被保险人死亡、受伤或生病,或者意图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那么这个受益人将会失去所有的受益权。 2.对于那些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来说,从合同正式生效或者合同效力得到恢复的那一刻开始算起,如果在接下来的两年内,被保险人选择自杀,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被保险人在自杀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如果保险公司遵循上述规定,决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他们应该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将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归还给投保人。 3.如果被保险人因为自己的故意犯罪行为或者对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反抗而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将没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额。同样,如果投保人已经缴纳了超过两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保险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将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归还给投保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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