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尾保险理赔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例中,追尾行为多需承担全责负担。就此次涉及的两台车辆而言,相关维修费用理应由负有责任的追尾方所投保险种负责进行赔偿,而非被追尾者仅能获取其所购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的无责赔偿份额作为补偿。此中所提及的无责赔偿款项实质上系由对本起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方投保之保险机构代替承担之。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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