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协商与和解:在纷争爆发之际,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坦率务实的态度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相互做出适当的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可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通常包括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方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
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乃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纷争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正判断,因此并未享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归属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保险纠纷,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进行严格的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无条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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