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保险公司打维权官司注意些什么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保险合同纠纷之案件,务请确保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在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时,应对其给予充分配合,并立即将事件通知相关保险从业人员。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保险相关之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之中,牵涉到机动车所有者作为侵权方向保险人投购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屡见不鲜。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受害方往往会提起诉讼,请求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以便直接裁决保险人向受害方支付赔偿款项。
然而,将保险人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却可能引发法律冲突。这主要源于侵权损害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二者的构成要素、适用法规以及责任判定方式均有所差异。保险人向侵权人支付保险金乃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相关规定,而非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判断;反之,侵权损害赔偿则需依照行为人的过错责任加以确定。倘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第三人,保险人可能会主张既然已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便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此举无疑背离了追加保险人的初衷,若不审理则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产生矛盾;但若同意审理,则又脱离了原诉,且在审理过程中,如涉及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保险人还享有追偿权,有权向同样身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对此理应予以支持,否则将有失公允。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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