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商业险不赔的情况是什么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倘若投保人蓄意导致被保险人不幸身亡、残疾或患上重疾等情况发生,则由保险公司不予处理其索求的保险金事宜。而当投保人已经缴纳了至少两年的保险费用后,保险公司应依据相关合同条款,向其他合法权益人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受益人故意致使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患病,甚至是企图谋杀被保险人却未能成功,那么这位受益人将失去其所享有的受益权。
2.对于那些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正式生效或合同效力得以恢复之日起的两年内,如果被保险人选择自杀,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然而,保险公司在遵循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仍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同样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投保人如已缴纳了至少两年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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