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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行司法协助的条件:1.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提出请求;2.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不得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司法协助的种类:1.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对叫普通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根据为他国法院完成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一定诉讼行为”内容包含三项:一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如送达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传票、判决书等。二是代为调查取证。如代为询问证人、当事人,代为调取证据,代为现场勘验等。三是提供有关法律资料。2.特殊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相对于一般司法协助而言。它是指两国法院在一定的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法院制作的生效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的制度。我国司法协助的根据:司法协助的根据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同一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的国家和我国即具有司法协助关系。没有参加条约的国家不能要求别国法院接受其司法委托。二是互惠原则。互惠即相互之间给予对等的优惠待遇。如果某一国家协助我国为一定的司法行为,我国也应当协助该国为相对等的司法行为。
司法人员
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国际司法协助
国际司法协助,又简称为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执行与诉讼有关的某些司法行为。从当前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协助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本书只讨论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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