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残疾人欠信用卡怎么判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可知,倘若作为被告人的自然人因为贫困困窘而无力偿付贷款,且无任何经济来源,同时也失去了劳动能力,那么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终止执行。
这也就意味着,若残疾人由于身体条件所限,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缺乏经济来源,并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他们很可能满足此条款的要求,法院亦有可能据此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决。 然而,这并不代表债务人将彻底摆脱还款责任。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残疾人的个体情况、还款能力,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多方面因素,以决定是否终止执行。 假如残疾人拥有其他财产或具备通过其他途径偿还债务的能力,那么他们仍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因此,针对残疾人拖欠信用卡债务的问题,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看是否适用于上述法律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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