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商不要利息是否合法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在未作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被视为无任何利息的债务关系;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在存在约定还款期限但贷款人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或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过出借方催告后,贷款人仍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出借方可向贷款人请求支付逾期利息,此种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因此,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若并未就支付利息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晰的情况下,应当被视为无需支付利息;但是,若贷款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出借方有权依法主张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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