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播放权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诉讼 |
解答 |
律师解析:
播放权是指作者自己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
这里的传播方式通常为无线广播和有线广播两种传播方式。 其中,无线广播包括无线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卫星的广播; 有线广播包括有线电视、闭路电视,录像厅、饭店、旅馆等公共场所的音响系统的播放。 播放权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一般的文学作品,还包括戏剧作品、电视剧、音像制品等。 但是,由于播放离不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发射设备等这些国家的财产,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作者要通过许可的方式让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这项权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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