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中的补偿金怎么算的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劳动法规的要求,对于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如因企业经济性裁员或劳动者并未出现任何过失行为,但用人单位却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此时所涉及到的经济补偿金额将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便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已工作一年; 反之,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并非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当月工资,而是指劳动者在过去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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