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的成立等同于劳动合同的生效吗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的成立不等于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合同成立,必须是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二方及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由此可见,只有劳动合同成立,并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方能生效,合同成立是前提。 劳动合同生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法律认可的资格和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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