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以前有社保怎么办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工伤期间,社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持续承担缴费责任;如果员工由于遭受工伤而暂时无法继续履行其工作职责并接受必要治疗,那么他/她将在停止工作且享受带薪休息至康复期间内(即所谓的“停工留薪期”),维持原有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此项规定明确了在该期间内,员工应得待遇的支付方式为由所属用人单位按照具体时间进行分月的发放。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期限通常不会超过12个月。 然而,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则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延长。 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承担起保障工伤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事宜,这是符合法律实践以及人性化关怀原则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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