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过后再发律师函有用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诉讼时效过后再发律师函有用吗? 诉讼时效过后再发律师函有用。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律师函的发出,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从发出律师函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3年。 律师催款函的发出如果不是基于委托发出,且催款律师也不是以委托人名义主张权利并不必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阻却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催收欠款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调整优势心态,坚定催欠信心。催欠难,这是公认不争的事实。因为难,不少销售人员见了客户一副讨好的样子,以乞求对方理解、支持,一开口说话便羞羞答答,吞吞吐吐,好像理亏的不是欠款户,而是自己。让客户觉得“好欺负”,从而故意刁难或拒绝付款。 2、做好欠款的风险等级评估。按照欠款预定的回收时间及回收的可能性,将货款分为未收款、催收款、准呆账、呆账、死账几类。对不同类型的货款,采取不同的催收方法,施以不同的催收力度。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来催收款项完全是可以的,并且这样的一种方式相对来说是比较专业的,而且对方有可能会主动的履行债务,当然如果说没有主动履行债务部,而且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对方在诉讼过程当中提出抗辩的话,人民法院会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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