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法人分立的之前的债务怎么办由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法人分立的之前的债务怎么办由 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法人终止和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规定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如前所述,法人分立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原法人仍然存在,但从原法人中分立出去一个新的法人; 新设分立,是指原法人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的法人,原法人不复存在,这两种情形在实践中都比较的普遍。 如果遇到法律问题,也欢迎到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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