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通则指定监护人怎么确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民法通则指定监护人怎么确定? 指定监护人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指定监护人一般是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进行指认,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有法院进行指认。 指定程序: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法律上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典》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当事人没有法律上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法院指定监护人需要开庭吗? 法院指定监护人无需开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指定的,法院指定监护人时不需开庭审理。对于监护资格存在异议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者民政局指定某人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对指定监护人有疑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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