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 |
分类 | 建设工程纠纷-施工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房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 房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可能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继续履行合同等,具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房屋施工合同之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怎么办? 房屋施工合同之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可以协商调低一些。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分为预期违约、瑕疵履行违约等,不同的违约情形发生之后,违约方可能会需要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对于遵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在向对方提出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之前,可以先确定对方违约的原因、对方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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