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认定为工伤申请复议需要什么材料?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认定 |
解答 |
一、不认定为工伤申请复议需要什么材料? 不认定为工伤申请复议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2、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复印件; 3、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员工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支持员工本人观点的,且之前工伤认定时未提供的材料); 5、若是由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还需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二、什么情形下可以提出工行行政复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并非是所有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认定的结果不服的情形都可以提出工伤复议的请求,也即提出此请求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故此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在提出复议请求的时候,除了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外,还需要提交证明自己满足复议条件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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